曹县磐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曹县磐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某某与曹县磐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曹县磐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曹县磐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6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鲁民申字第3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曹县磐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曹县婚姻登记处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曹县运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青岛北路与府前路交汇处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吴英才,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曹县磐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磐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曹县运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菏民一终字第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磐石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磐石公司将承建的运通公司开发的曹县国际商业中心项目的2、3、11、14号楼的工程分包给***,依据的主要证据是2012年7月7日深圳圣大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大公司)向运通公司提交的放弃中标申请书一份,及2012年7月23日放弃权利及义务的申请书,以此认定磐石公司是涉案工程的总承包建筑公司,但在二审判决作出后,该两份材料中的印章经鉴定是虚假的,故原审认定磐石公司承建工程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再审申请人有新的证据《鉴定报告书》、(2013)菏民三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2013)菏民三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足以推翻原判决。二、原审认定***是从磐石公司承建了运通公司的11、14号楼建设工程,***从磐石公司分包了11、14号楼建筑工程,***从***处分包了钢筋劳务等缺乏证据证明。既然原审均未查清该涉案工程是否是由磐石公司总承包,便判决磐石公司承担偿还被申请人钢筋劳务费165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本案审理程序违法。其一,本案未依职权追加圣大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或被告参加本案诉讼。其二,(2013)菏民三初字第20号案件受理了圣大公司诉运通公司的11、14号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该案的判决结果将直接影响到本案的判决内容,但原审并未中止本案的审理,审理程序明显不当。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提交意见称,一、磐石公司在原一、二审中自认其承包了曹县国际商业中心项目的2、3、11、14号楼的工程,又将工程转包给了***,工程款已经付清。对于磐石公司自认的事实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二、磐石公司进行鉴定的两份材料是运通公司在一审庭审时提交的,磐石公司当庭质证的意见是对该两份材料没有异议,更未申请进行鉴定,且磐石公司提交的《鉴定报告书》系单方委托,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更不是“新的证据”。磐石公司提交的两份民事判决书均不是生效法律文书,且与本案无关。三、***提交了由发包人***及其委托经办人***分别签名确认的“曹县国际商业中心钢筋工程量”结算单,明确载明欠***165000元,磐石公司和运通公司在原审时只是抗辩其已付清了工程款,但均未举证证明,其主张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正确。四、因《鉴定报告书》所鉴定的两份材料并非***提供,且不是本案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磐石公司主张原审认定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理由不能成立。五、磐石公司虽主张依职权追加圣大公司参与本案诉讼,但没有证据证明圣大公司与本案有关联,更不能证明圣大公司系本案必要的共同诉讼参与人,法院未通知其参与诉讼,并无不当。请求依法驳回磐石公司的再审申请。
运通公司提交意见称,磐石公司提交的新证据与本案无关,运通公司先后与圣大公司、磐石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案工程由实际施工人施工,运通公司已经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原审判决运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证据不足。
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磐石公司是否承担付款责任问题。本案磐石公司主张其没有总承包本案的涉案工程,***没有从磐石公司分包涉案工程,***从***处分包钢筋劳务等缺乏证据证明,因此其不应支付涉案的劳务费欠款。经查阅一审卷宗庭审笔录,磐石公司针对***要求其支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其答辩意见是磐石公司与***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其将工程承包给***,工程款已经向***付清,因此不应承担向***付款的责任。磐石公司在上诉状中亦称圣大公司通过投标获得涉案工程承建主体资格,工程施工一段时间后,圣大公司又将工程转包给了磐石公司,现磐石公司以《鉴定报告书》主张圣大公司是涉案工程承包人,与其在一审中自认其实际承包了涉案工程,并将涉案工程承包给***的事实相互矛盾。***提交了与***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由***出具的钢筋工程量欠款条一份,磐石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该两份证据是虚假的,一审以该两份证据认定***从***处分包了钢筋劳务,认定事实正确。二、关于本案审理程序问题。本案圣大公司不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磐石公司主张其他案件的审理与本案没有关联,且磐石公司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二审对磐石公司的上诉请求已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审审理程序并无不当。
综上,磐石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曹县磐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园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晖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