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县磐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402民初4409号
申请人:***,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被申请人:***,***袁华通,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被申请人:邵电忠,男,196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被申请人:曹县磐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曹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721763693087R。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所有豫N××号别克牌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邵电忠、曹县磐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所有豫N××号别克牌轿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