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丽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海丽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24执17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海丽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文化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4068730122P。
法定代表人孙海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生全,山东海丽管道科技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平阴县。
本院立案执行的山东海丽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通过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前后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本案在诉讼阶段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因余额较少,无扣划必要。申请人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查询被执行人**与配偶曹苗苗的共同财产,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配偶曹苗苗的银行账户。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通过政务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进行了传统查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以上执行信息,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8日、2020年4月16日依法将执行信息通过通过书面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询问是否对本案进行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明确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执行标的额为5万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额为5万元及利息。对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终结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124民初25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超
审判员 付言波
审判员 朱 斌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张晓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