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11民初467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海丽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文化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孙海英,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奥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付庄办事处东三冲村。
法定代表人:陈子彦,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海丽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奥星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2018)鲁1311民初467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申请人临沂奥星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因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海丽管道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临沂奥星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或价值相当的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临沂奥星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60万元的冻结或价值相当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王良策
人民陪审员 孙瑞海
人民陪审员 王学玲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