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丽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海丽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0113执1751号

***与山东海丽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113民初39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山东海丽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后,至2020年6月12日为止,上述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事项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3执1751号执行完毕。

执行员  曹立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