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泰和钢木制品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大民一终字第20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时春雷。******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大连圣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大连泰和钢木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二原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系辽宁星海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时春雷、原审被告**、大连圣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泰和钢木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3)旅民初字第1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上诉人***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均未能与其取得联系,导致相关的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法院不能对本案进行正常开庭审理,故此法律后果应由上诉人***承担,视为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367元已免交,本院不予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彬******
审判员*杰******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