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时春雷、原审被告**、大连圣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泰和钢木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3)旅民初字第1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上诉人***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均未能与其取得联系,导致相关的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法院不能对本案进行正常开庭审理,故此法律后果应由上诉人***承担,视为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367元已免交,本院不予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彬******
审判员*杰******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