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鸿翔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鸿翔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与甘肃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702民初5827号
原告:张掖市鸿翔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州区东北郊工业园区下安村二社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公司经理。139XXXX****
委托代理人:张天发,系甘肃雪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甘州区滨河新区玉水街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霍某某,系该公司经理。182XXXX****
原告张掖市鸿翔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张掖市鸿翔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掖市鸿翔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吕秀云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