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91民初133号
原告:冶发土麦,公民身份号码×××,住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冶发土麦之夫。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住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知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019X7。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柴旦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47105603607,住所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图,青海阿克敦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561689J,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昆仑东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大柴旦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4091637399B,住所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0929383P,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柴旦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679158145Y,住所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大柴旦行政委员会柴旦镇人民东路19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柴旦行政委员会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28267105013012,住所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
原告冶发土麦、***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柴旦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大柴旦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柴旦分公司、大柴旦行政委员会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原告冶发土麦、***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冶发土麦、***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