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英龙国为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博纳正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英龙国为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31727号
原告:天津***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九道159号办公大楼第一层112-18号
法定代表人:门博威,经理。
被告:北京英龙国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云岗**东里****,实际经营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楼桥西北角和万顺城钢材城旁。
法定代表人:穆海龙,总经理。
原告天津***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英龙国为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因被告已经支付服务费,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天津***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元,由原告天津***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施 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范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