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1民初财保11号
申请人:沧州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忠发
住所地:沧县
被申请人:沧州市世纪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华
被申请人:沧州市世纪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济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卫东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二被申请人沧州市世纪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市世纪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济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21417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二被申请人沧州市世纪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市世纪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济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621417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 锋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荣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