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21财保71号
申请人:沧兴商砼沧州有限公司
住所地:沧县杜林乡沧保路北侧孝子墓路西约500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56894125X1
法定代表人:吴国森,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荣俊,河北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沧州市世纪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纸房头乡窎庄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2MA086N6M8P
法定代表人:刘秀兰,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刘秀兰,女,汉族,1953年3月10日生,住沧县。
被申请人:沧州市世纪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济分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纸房头乡窎庄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MA08W9UE9P
法定代表人:王卫东,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沧州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风化店乡凤凰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2308043373U
法定代表人:张忠发,系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60000元。申请人以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生效判决的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沧州市世纪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秀兰、沧州市世纪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济分公司、沧州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6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周宝康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 策
书 记 员 赵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