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执26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叶金兴,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磊,福建格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福建格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中庚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泰华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7661981615。法定代表人:陈祥耀。
本院在执行叶金兴与福建中庚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执行依据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5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福建中庚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叶金兴款项200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福建中庚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福建中庚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福建中庚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决定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同时,本院依法向银行、房地产、车辆、证券等协执单位查询。虽查询被执行人福建中庚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东风日产牌闽C×××××号及别克牌闽C×××××号小型汽车各一部,但该车辆均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没有再发现被执行人福建中庚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福建中庚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尚有款项20000000.00元及利息未支付。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向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决定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清楚本案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继红
审判员 陈建家
审判员 陈建宇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