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庚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中庚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市满堂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闽0502执1147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泉州市满堂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中庚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30日作出的(2017)闽0502民初14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福建中庚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人民币7439700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1477元及执行费人民币6459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已被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及少量银行存款之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陈祥耀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闽0502民初148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林   大   华 执行员 庄俊泓执行员李鸿源
书记员 徐   黛   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