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502执99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住福建省建瓯市,系申请执行人员工。
被执行人福建中庚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中庚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7)闽0502民初18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福建中庚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人民币39714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92元及执行费人民币49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另案冻结被执行人福建中庚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汽车买卖、赠与、抵押等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查封期限两年,但因上述车辆去向未明而未能扣押;被执行人福建中庚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址在泉州市鲤城区的在建房地产及机器设备等已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拍卖,但所得拍卖款尚不足于清偿在建工程工程款、抵押贷款等优先受偿债权,故本案债权未能获得受偿(财产分配方案已另行送达)。
2.本院于2018年5月3日、2018年7月9日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先后对被执行人福建中庚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互联网金融、证券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除上述已被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和少量的银行存款之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
3.2018年5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福建中庚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18年5月17日,本院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福建中庚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4.因被执行人福建中庚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福建中庚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十五天的决定,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犯骗取贷款罪,目前尚在监狱服刑。
5.2018年8月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2018年8月14日,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征询其对本案执行的意见。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闽0502民初18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