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庚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福建中庚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08执157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9号F座1层,组织机构代码:06204569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中庚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泰华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6***98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中庚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08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5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福建中庚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案款51935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704元、执行费7***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18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福建中庚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福建中庚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截至2018年8月25日,被执行人福建中庚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无大额银行存款余额。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福建中庚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证券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登记信息。
6.于2018年5月10日传唤被执行人福建中庚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7.于2018年6月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福建中庚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截至2018年8月25日,被执行人福建中庚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尚应支付案款51935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704元、执行费7***3元,合计536648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中庚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福建中庚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108执157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