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502执667号
申请执行人连聪,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执行人福建中庚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泰华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6619816-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连聪与被执行人福建中庚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争议一案,泉州市鲤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2月9日作出的泉鲤劳仲案〔2016〕14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强制被执行人支付工资、工龄补贴共计人民币24132.3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受偿人民币6709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福建中庚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案冻结被执行人福建中庚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汽车的买卖、赠与、抵押等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但因上述车辆去向不明而未能扣押。另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福建中庚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址在泉州市的在建房地产及机器设备等,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上述在建房地产所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尚在审理,暂无法对拍卖款进行处置。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除此以外,经本院向银行、证券、互联网金融、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查询,均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泉州市鲤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泉鲤劳仲案〔2016〕146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林晓锋
本裁定书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