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路新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路新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321民初705号
原告:巨敬忠,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同仁县。
被告:山西路新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师范街7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告:**,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青海省同仁县。
原告巨敬忠与被告山西路新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巨敬忠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其装载机是被告**和**的工地上租赁的,故提出撤回对山西路新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巨敬忠在法定期限内处分其诉权,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巨敬忠撤回对被告山西路新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张玉香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才让
书记员容文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