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2921民初831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冶凤蕊,内蒙古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炜,内蒙古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路新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白志兴,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云星,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婧,内蒙古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山西路新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云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晓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谭胜男
书记员 徐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