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22民初1012号
原告:**占,男,1956年9月17日生,汉族,河北省定州市南城区人,现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帅,男,山西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会来,男,1979年11月12日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人,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延波,男,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8月30日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人,现住。
被告:山西路新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路师范街******。
法定代表人:白志兴,男,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兵,男,山西锐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占诉被告王会来、**、山西路新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占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占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占撤诉。
案件受理费5646元,减半收取2823元,由**占负担。
审判员 王丽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成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