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路新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西路新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山西路新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阿尔山市至伊尔施公路改造项目部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2202民初63号
原告:***,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玲,内蒙古圣泉(阿尔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路新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白志兴,职务:经理。
被告:山西路新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阿尔山市至伊尔施公路改造项目部,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
负责人:XX,职务:项目负责人。
被告:薛延林,男,195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西路新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山西路新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阿尔山市至伊尔施公路改造项目部、薛延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山西路新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山西路新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阿尔山市至伊尔施公路改造项目部、薛延林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8.5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包凤莲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李欣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