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嘉州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

永川区李宝冷冻食品经营部与广汉嘉州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8民初7026号
原告:永川区***冻食品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海棠大道9号26栋1-1、1-2,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500118MA5UGF8U8C。
经营者:李宝。
被告:广汉嘉州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潮州路一段3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681686109675Q。
法定代表人:周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川区***冻食品经营部与被告广汉嘉州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川区***冻食品经营部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广汉嘉州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永川区***冻食品经营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川区***冻食品经营部撤回对被告广汉嘉州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80元,减半收取2740元,由原告永川区***冻食品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鲁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姚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