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临渭民初字第01509号
原告广州控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新联村新联西路南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向阳办城南村1号,现住西安市莲湖区大兴东路大兴裕苑小区3号楼2601室,居民。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控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西安市莲湖区,该案应由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西安市莲湖区,故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管辖。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本案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高萍
审判员*萌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