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控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控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辽01民终72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控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陈亦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磊,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广州控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4民初1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广州控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改判支持销售提成35084元。事实和理由:公司辞退***时的录音中,杨海龙说到提成问题,双方对提成比例有争议。
广州控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同意原审法院判决。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2017年9月4日入职广州控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做销售工作,基本工资4500元,另有提成和补助。***是辽宁区域的经理,工作地点在沈阳市,工作内容是销售,2018年6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开始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到2018年11月20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关于销售提成,***在公司工作期间有项目签单销售,合同签订前,公司销售经理口头承诺按合同总额2%给予提成,现项目已经完成,但提成未发放。现公司辞退***,***要求在辞退时2018年11月20日将提成一次结算,***与广州控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沟通时,称不能全部按照2%给付,一部分只能给付1%,并且在12月发放,***没有同意。因为就职时公司从未告知有两种计算比例,公司擅自更改提成比例,克扣提成,故诉至法院。***申请仲裁,主张工资、提成、社会保险、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二被赔偿金:仲裁机构以终局裁决书支持***的工资、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请求,***予以认可没有起诉;仲裁机构以非终局裁决书支持二倍工资、未支持提成款,***对非终局裁决结果有异议,提起诉讼,请求:1.支付在职期间销售提成35084元;2.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5224.14元;3.诉讼费、食宿费、误工费由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7年9月4日入职广州控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任职辽宁区域经理,双方于2018年6月1日开始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固定期限自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1895元/月,加岗位补贴按工资表总计2605元/月,以基本工资为加班费及社保计算基础。
另查明:***向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1.支付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20日工资3333元;2.支付在职期间项目销售提成35084元;3.支付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期间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8865元;4.支付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6万元;5.支付无理由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5万元;6.支付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2019年1月16日该委出具沈劳人仲字(2018)1679号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广州控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2017年10月4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5224.14元(4500元÷21.75天×18天+4500元×7个月);二、对***第二项、第六项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对该裁决不服,诉至一审法院。广州控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仲裁结果未起诉。
另查明,2019年1月16日该委出具沈劳人仲字(2018)1679号(终)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裁决:广州控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工资3218.39、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079.9元、养老保险费损失3641.94元、医疗保险费2237.96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双方对该裁决均未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主张销售提成35084元。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提供录音,内容仅涉及销售提成,但广州控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并无明确答复,不具备客观性,结合***提供的合同采购合同、银行流水,均无法证明双方就销售提成如何约定、***是否符合发放条件、公司是否存在拖欠事实等,且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结构中并不包括销售提成,故***该主张证据不充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5224.14元。一审法院认为,2017年9月4日***入职后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均无变化,工资均通过公司法人陈亦辉个人账户转账,对于公司抗辩2017年9月4日至2018年5月31日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因此,公司应当在***入职后一个月之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应当给付从2017年10月4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关于数额,双方均认可计算标准为每月4500元,且公司对仲裁裁决并未起诉,视为予以认可,故***按照仲裁结果35224.14元主张,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广州控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5224.14元;二、驳回双方其它诉讼请求。如广州控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广州控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提出的广州控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销售提成款35084元的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提供的销售人员绩效考核办法、网上银行电子回执、通话录音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应该且必然获得销售提成以及提成比例等基本事实,且广州控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销售人员绩效考核办法真实性不予认可,又抗辩称劳动合同中未约定销售提成,因此,一审法院对销售提成款不予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对上诉人***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程 慧
审 判 员  刘风霞
审 判 员  谢 宏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白晓辉
书 记 员  谢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