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执2705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玉华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蓝翔路32-18号。
法定代表人:史相起,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南博高顺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澳利大厦3011室。
法定代表人:张连华,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济南玉华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博高顺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济仲裁字第111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仲裁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执行。
经查,本案执行标的为289833.75元,被执行人济南博高顺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澳利大厦3011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且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为便于案件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于文诚
审 判 员 顾 泉
审 判 员 邢攸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张春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