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银河南方软件有限公司

南宁银河南方软件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103执41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宁银河南方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四路9号和泰科技园内办公综合楼A218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章海丰,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被执行人广西南宁海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星湖路28号3栋1单元102号房。
法定代表人章海丰。
本院在执行南宁银河南方软件有限公司与章海丰、广西南宁海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977792.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3执419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郁
审判员***
审判员黄健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