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银河南方软件有限公司

南宁银河南方软件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103执4197号
申请执行人南宁银河南方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四路9号和泰科技园内办公综合楼A218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章海丰,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被执行人广西南宁海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星湖路28号3栋1单元102号房。
法定代表人章海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103民初135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章海丰、广西南宁海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977792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