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龙源电站阀门有限公司

南通龙源电站阀门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新0104民催4号
申请人:南通龙源电站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袁桥镇何庄村园区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南通龙源电站阀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6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该票据记载的开户银行为中信银行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票号为00100063/23738201,出票人为新疆美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通龙源电站阀门有限公司,金额为85859元,出票日期为2017年11月2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5月2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通龙源电站阀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南通龙源电站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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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锋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