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申47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通龙源电站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袁桥镇何庄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振宇,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上诉人南通龙源电站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6民终4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龙源公司自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招聘***进厂工作,未为其办理劳动用工手续,严重违反劳动法规定。龙源公司工资低于同行业工资。其二审证据在一审中已经提供,并未撤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龙源公司已经为***办理社保手续,其分别于2018年11月28日、12月25日、2019年1月24日发放及结算工资,***均未提出异议并签名确认工资已经结清,且龙源公司发放工资不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庭审记录,***一审中并未就安全责任状等证据进行举证,且其内容也不能证明***关于其在龙源公司工作的工资标准应按制造业同行业工资确定的主张,其主张补发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判决对***的相关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亚林
审判员 何永宏
审判员 鲍颖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晶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