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世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道外区尚品装饰材料商店与黑龙江日出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世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04执恢834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道外区尚品,经营场所哈尔滨市道外区。
经营者:秦爱光,女,194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室。
被执行人:山东世祥建筑工程,住山东省烟台市。
被执行人:黑龙江日出康房地产开发,住黑龙江省宾县宾。
本院依据(2016)黑0104民初60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哈尔滨市道外区尚品装饰材料商店与黑龙江日出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世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35542.02元及利息。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经强制执行,执行回款50000元,尚欠本金485542.02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黑0104民初60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爽
审判员 张美菊
审判员 崔卯元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