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81民初4697号
原告:北京百富恒鑫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3303826387
法定代表人:孙春亮。
被告:山东世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328330812U
法定代表人:赵山。
原告北京百富恒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世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现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百富恒鑫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森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康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