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世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乌审旗恒通租赁站、山东世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626执908号
申请执行人***恒通租赁站,经营者:刘海恩。
被执行人山东世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法定代表人:赵山。
本院在办理***恒通租赁站申请执行山东世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内0626民初26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山东世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恒通租赁站租赁费共计144380元,案件受理费4004元,执行费206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山东世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告知申请人***恒通租赁站,申请人***恒通租赁站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对我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无异议,本案将被执行人山东世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等措施。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文 旭
审判员 哈斯达来
审判员 王 铭 晨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震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