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世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481民初615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培孝,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山东世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德润街12号烟中宾馆3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328330812U。
法定代表人:赵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世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培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被告世祥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项目质量保证金2万元及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保证金退回时止)。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17日,被告在山东省滕州市工程(西区)施工期间,原、被告签订了《涂料分包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缴纳质量保证金2万元整,约定工程结束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返还保证金。原告按约缴纳了保证金,被告出具了收条。原告按约定保质保量完成了工程施工且工程均已投入了使用,但被告至今不按合同约定退回质量保证金,后原告多次找两被告协商、讨要,但两被告拒不给付。涂料分包合同是***代表山东世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和原告签的,***是山东世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山东世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已于2019年4月10日注销,要求山东世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给原告打的保证金的收条,盖的公司的章,所以原告要求***和世祥公司共同还。
被告***未答辩。
被告世祥公司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提交:1.涂料分包合同,主要内容为:发包人(甲方):山东世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承包人(乙方):***,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签订本责任合同。工程名称:滕州市级索镇幸福家园3期工程(西区),工程地点:滕州市级索镇幸福北路以东、龙滕路以南。施工承包内容:外墙平涂。施工面积:工程量按实际已完成工程量计算。承包范围、工作内容: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包质量、包进度,包安全文明施工,包综合治理等一次性风险包干单价。工艺详细见施工流程和图纸及标准。承包单价:工程量按实际已完成工程量计算,涂料单价为30元/平方米。付款方式:两遍腻子批完,准备刷漆时甲方应付乙方已完成工程量的60%。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通过后付至实际工作量总价的97%(一个月内不做验收视为合格,如遇春节本工程不够节点支付已完成的工程量80%)。余款3%,作为质量保修金,一年期满后无质量缺陷无息返还,本工程最终验收以发包方验收合格为准,如有质量问题乙方不及时维修甲方有权单方请第三方施工维修费用按第三方维修的直接费用在乙方保修金中扣除。……合同签订后缴纳质量保证金2万元整,工程结束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退还。甲方签字:***(签字),“山东世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幸福小区项目专用章”盖章,乙方签字:***(签字),2017年11月17日。
2.收条,内容为:今收到***项目质量保证金2万元,***(签字),“山东世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幸福小区项目专用章”盖章,2017年11月17日。
3.证明,内容为:级索镇级索村幸福小区三期工程(幸福大街路西)外墙涂料由***施工,现已竣工并交付使用(竣工日期2018年11月30日),滕州市级索镇级索村村民委员会盖章,2020年1月7日。
另查明,山东世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已于2019年4月10日注销。
本院认为,原告系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个人,原告与山东世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之间系违法转包关系,双方之间的涂料分包合同无效。
原告提供了涂料分包合同、收条、证明,二被告拒不到庭,放弃答辩举证权利,涂料分包合同、收条、证明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主张保质保量完成了工程施工且工程均已投入了使用,予以认定。
涂料分包合同的甲方为山东世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原告主张***代表山东世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该合同的合同相对方为山东世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山东世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系世祥公司的分公司,山东世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已被注销,原告要求世祥公司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涉案工程已交付使用,原告要求被告世祥公司返还项目质量保证金2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世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质量保证金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山东世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2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山东世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永
审 判 员  蒋继伟
人民陪审员  尹克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 助理  秦剑波
书 记 员  廖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