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81民初615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开发区。
被告:山东世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德润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328330812U。
法定代表人:赵山。
被告:***,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州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世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刘 莉
审判员 赵曰涛
审判员 蒋继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廖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