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世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603民初331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意,黑龙江民强(大庆)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一欣,黑龙江民强(大庆)律师事务所。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增,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增,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传贤。

被告:山东世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德润街12号烟中宾馆3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328330812U。

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审理原告***诉被告***、**、刘传贤、山东世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旭昕

人民陪审员  马艳芳

人民陪审员  田桂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殷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