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603民初331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意,黑龙江民强(大庆)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一欣,黑龙江民强(大庆)律师事务所。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增,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增,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传贤。
被告:山东世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德润街12号烟中宾馆3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328330812U。
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审理原告***诉被告***、**、刘传贤、山东世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旭昕
人民陪审员 马艳芳
人民陪审员 田桂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殷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