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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04执714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12号烟中宾馆320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依据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4民初36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与***、***、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179276.0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哈尔滨市南岗区吉星小区14栋5**5-6层2号(产权证号:××,建筑面积:391.99平方米)房产一处已轮候查封不能处分,被执行人***名下有黑A3××××***牌汽车一辆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了对被执行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4民初36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