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302执恢101号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华奥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民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安第三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华奥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民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安第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3民终305号民事调解书,一、被执行人山西民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前向阳泉市华奥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40万元;二、如山西省民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17年8月18日前未能全部付清上述40万元,山西民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阳泉市华奥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662909.48元;三、原审被告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安第三分公司对山西民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民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安第三分公司银行存款677152.48元(含案件受理费5214元、执行费9029元);
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值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冯国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执行员 闫 军
书记员 赵利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