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民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华奥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民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安第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302执异57号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华奥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民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南利毫,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安第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华奥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民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安第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安第三分公司作为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应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米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