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民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华奥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民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安第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302执466号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华奥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民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安第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华奥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民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安第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3民终305号民事调解书,一、被执行人山西民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前向阳泉市华奥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40万元;二、如山西民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17年8月18日前未能全部付清上述40万元,山西民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阳泉市华奥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662909.48元;三、原审被告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安第三分公司对山西民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查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执行员闫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