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302执恢1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华奥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民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安第三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华奥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民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安第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3民终305号民事调解书,一、被执行人山西民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前向阳泉市华奥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40万元;二、如山西省民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17年8月18日前未能全部付清上述40万元,山西民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阳泉市华奥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662909.48元;三、原审被告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安第三分公司对山西民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因执行案件需要,需对被执行人山西民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安第三分公司银行账户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民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安第三分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执行员闫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