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901执保206号
申请人:上海骏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莘砖公路3366号1幢二层201-2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0935479955。
法定代表人:曹东,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舟、阮莉,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大理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地址: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龙山州级行政中心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5993459600。
法定代表人:马伟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海骏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大理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759912.15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大理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价值759912.15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4320元,由申请人上海骏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锦林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伊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