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403民初2709号
原告:长治市诚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高新区老顶山镇关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郭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男,1990年1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身份证号码:×××。
被告:长治市诚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潞州区桃园西涧南路长林检测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杰,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治市诚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治市诚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3日以被告已实际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治市诚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长治市诚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永昌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