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中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1民初1202号之一
原告:杭州中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
法定代表人:孙艳,总经理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小娟,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中***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自编**iv>
法定代表人:杜玉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晋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丹丹,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中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广州中***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8年4月2日,原告杭州中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杭州中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中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70元,减半收取23435元,由原告杭州中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中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 判 长  王 玲
审 判 员  徐 珺
人民陪审员  欧林宏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天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