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衡水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11民终5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57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淑华,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瑞,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阳光花城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朱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存义,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花,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审被告:闫晓霞,女,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淑华,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瑞,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衡水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燃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晓霞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9)冀1102民初5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晓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淑华、艾瑞,上诉人华润燃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马存义,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对***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华润燃气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未尽到安全合理的安装义务和必要的安全提示义务与事实不符,且证据不足。本案中连接燃气灶的软管以及在台面上的燃气孔既不是***提供的,也不是***施工安装,一审也没有任何证据证实上述工作是***一方实施。本案的燃气系统的安装开通是由**申请、参与,并由华润公司上门安装完成的,***自始至终未到过现场。因此,是**和华润燃气公司未尽合理的安装义务和安全提示义务。二、此次事故系由**和华润燃气公司在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所致。华润公司在开通燃气时,未对燃气灶和燃气软管是否符合安装要求、两者之间的连接是否安全紧密、台面上孔的大小是否适当、是否容易卡管、穿孔的位置与燃气灶进气口是否正对等诸多安装事项进行详细检查,未尽到规范、谨慎的检查义务和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华润燃气公司注意到涉案燃气灶为台嵌两用单眼灶,具有体积小易移动的特点以及其他安全隐患等,但没有对用户进行全面的告知和风险提示义务,也没有采取任何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危险情况的发生。**作为燃气系统的申请人、安装的参与人以及使用者和管理者,其在燃气系统安装的过程中,对可能出现的危险状况未尽到谨慎的检查、注意义务。更为重要的是**在使用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引发爆炸,其离开厨房时没有及时关闭气阀,导致燃气泄漏,第二次进入厨房,在自己患有严重感冒、鼻塞不通气,闻到屋内充满燃气异味的情况下,仍选择开火做饭,进而导致爆炸,其在安装和使用环节未尽到谨慎的检查和注意义务。三、一审判决认定**总损失372838.11元与事实不符,且计算标准过高。

华润燃气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华润燃气公司不承担责任,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的损失部分错误。**提供的医疗费票据为复印件的对应金额不应认定;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误工期鉴定意见为60日-90日,**左手比右手伤得更重些,因此误工期应酌定60日。**为幼儿园在编教师,其病假不会产生误工损失,其称病假期间找的代班老师,每月给付代班老师3000元的理由不能成立,且**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有误工损失;住院期间不应支持两人护理,从一审法院调取的公安询问录像可以看出,**伤情主要在手部和脸部,受伤住院期间不影响其下地自由活动;交通费酌定过高。二、一审判决对责任比例的认定错误。本案发生的原因经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为“燃气灶与燃气软管连接处松脱产生天然气泄漏,泄漏的天然气聚集在厨房内达到爆炸极限,燃气灶打火时引起爆炸。”通过庭审播放的公安询问录像中**的陈述可知,**开始炒菜时燃气并未泄露,**的孩子在**炒菜之前听到了有气体泄露的声音,并且闻到了异味,**不以为然仍然打火,才导致事故的发生,本案事故明显属于**操作不当引发。而一审判决以华润公司未对燃气软管连接是否牢固进行检查、未进行安全巡检、燃气软管穿墙以及燃气灶和燃气软管的安全不符合安全规范为由,判令华润燃气公司承担事故60%的赔偿责任,明显属于认定错误。1、2018年11月3日华润公司为**开通燃气前进行了点火首检,华润燃气公司员工严格按照居民通气点火首检操作规范进行了首检,首检单软管检查一栏中均为产生用气安全隐患的事项,华润燃气公司员工严格检查完毕后会在安全隐患的事项上画上对勾,因检查完毕后并未发现燃气软管及其连接有问题,故未在该栏中画对勾。**在居民用户通气点火首检单上签字确认足以说明华润燃气公司对燃气软管进行了安全检查,不存在过错。2、根据《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每2年至少对用户使用的燃气设施、燃气计量和燃气燃烧器具及连接件和紧固件免费提供一次入户安全检查。本案中**于2018年11月3日开通天然气,2018年12月15日晚8点由于操作不当发生爆炸,时隔仅仅42天,华润燃气公司未违反《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任何过错。3、天然气灶具分单眼灶和双眼灶,也分台上灶和嵌入灶,本案中**使用的是台面上的单眼灶,房东一方在装修时只在台面上打了穿天然气软管的孔,而并未在台面上预留嵌入灶具的孔,根据相关规范燃气软管穿过台面并非是软管穿墙。4、**在询问录像中称,“软管是房东提供的,开通燃气时师傅说这个是业主弄的,下次就不给安了”,这只是**的单方陈述。按照华润燃气公司的规定,华润燃气公司员工安装非本公司经营的软管会收取一定的工费,而**未提供华润公司员工收费的单据。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鉴定意见也说明灶具和软管不存在质量问题,自然本案不存在燃气灶及燃气软管安装不符合安全规范的情况。综上所述,本案事故的发生是因为**操作灶具不当造成燃气软管松脱,燃气泄漏,其在燃气泄漏的情况下打火,才导致了燃气爆炸。一审判决认定**损失和责任比例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辩称,***仅提供了案涉燃气灶具,并未提供燃气软管。根据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华润燃气公司虽然进行了首检,**也在首检单上进行了签字,但是首检单中关于软管检查一栏空白,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及整改措施一栏均为空白,说明华润燃气公司并未对软管进行检查,对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并未提出任何的整改意见,也未全面告知**在使用燃气系统时应尽量避免压折胶管,因此华润燃气公司存在重大过错。华润燃气公司在本案中并没有尽到法律规定的安全告知、全面检查以及安全安装的义务,具体体现在:一、没有全面检查告知**燃气灶与软管接口处存在的隐患,也没有告知**单台灶容易发生接口与灶的松脱,导致隐患。二、华润燃气公司在安装中没有全面检查台面打孔的位置、口的大小是否符合安装的安全要求,这也导致**在使用灶具中拖拽燃气灶与软管之间发生了松脱。三、华润燃气公司在安装中没有检查也没有提出整改意见,表现在软管与燃气灶的接口,软管通过台面孔的位置以及软管与燃气灶的接入口这三点之间在安装完毕后是否会导致软管在使用中出现折弯,从本案的鉴定结果看,燃气软管在安装后呈现了U型,足以说明安装中没有考虑到上述因素,导致燃气泄漏,由于华润燃气公司没有履行以上义务,更没有对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责任。

华润燃气公司辩称,华润燃气公司在燃气通气点火首检时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及设施进行了检测和检查,**一方在首检单上签字予以确认,且华润燃气公司也尽到了安全用气注意事项宣传义务,告知了**使用燃气胶管应注意的事项以及发生燃气泄漏后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因此华润燃气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

**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闫晓霞述称,二审法院审理本案应以周玉华、华润燃气公司的上诉请求为限,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涉及闫晓霞的权益,故闫晓霞不再发表新的意见,同一审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周玉华、闫晓霞、华润燃气公司赔偿**各项损失553728.54元,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系衡水市滨湖新区纵一路泰华学府1号楼2单元803号房屋的业主。华润燃气公司系该房屋的燃气供应单位。由于***常年不在本地居住,故该房屋装修、生活用品的购买(包含燃气灶具)及对外出租均由其外甥女闫晓霞代为办理。**自2018年9月22日与闫晓霞约定承租该房屋并将租金等费用支付给闫晓霞。**在与闫晓霞协商租房事宜时要求闫晓霞开通燃气,其后闫晓霞将购房协议及房主的身份证信息交给**,由**到华润燃气公司办理开通燃气的业务。双方签订的《居民用户公用气合同》第五条约定,供气方有权对用气方燃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用气方用气设施、用气方式等存在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害或出现安全事故的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直至排除安全隐患。2018年11月3日华润燃气公司派员工到该房屋里开通了燃气并交付**其公司印制的信封及《燃气用户安全使用手册》,**在《居民用户通气点火首检单》上签名,居民用户通气点火首检单中关于软管检查一栏空白,其他关于管道检查、用气设备检查等栏目均勾画“√”,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及整改措施栏目均空白。华润燃气公司印制的《燃气用户安全使用手册》燃气设施的安全维护第6条燃气器具安装、使用常识第(5)项使用燃气胶管应注意:不要穿越墙体、门窗;不要压、折胶管,以免会造成堵塞。2018年12月15日晚7时许**在涉案房屋厨房内做饭时发生燃气爆炸,根据本院自公安机关调取的事发当晚出警视频及对**夫妻的询问笔录,爆炸发生经过为:**租赁房屋是因为孩子在衡中上学,只有孩子放假时到该房屋内居住,事发时是第二次在那住。当晚**做好饭关了燃气灶后离开厨房,等孩子写完作业后重新进入厨房闻到了煤气味儿,**想打着燃气热一下菜,刚一点火就嘭的一声爆炸了。爆炸导致**受伤,房屋受损。事发当晚出警视频还显示民警在医院询问**,**陈述软管是业主提供的,开通燃气时师傅说这个是业主弄的,下次就不给安了,但最后师傅也给安上了。**受伤后当晚到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门诊治疗,次日到沧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3天。医生诊断:火焰烧伤头面部、躯干、双上肢13%∕4%Ⅲ°,吸入性损伤。**支付医疗费21708.71元(扣除职工医保报销),外购药费1546.4元,外购人血白蛋白支付4400元。经本院依法委托沧州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烧伤面部色素改变面积达100㎝²以上为伤残八级;双手活动功能障碍达伤残十级;体表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为伤残十级;误工期60-9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30-60日;护理人数为住院期间二人护理,出院后一人护理;面部烧伤整容整形以实际发生为准;双手背侧瘢痕增生挛缩后续修复植皮费用评估为1万元-1.5万元。**支付鉴定费2200元。**系沧县大褚村回族乡中心校下辖的沧县大褚村回族乡钱海庄幼儿园在编老师,**受伤后其工作由代课老师代替,代课老师的工资每月3000元由**自行支付。**现居住在沧州市凤凰城C区。**父亲刘汝强现年65周岁,母亲谷炳兰现年67周岁,居住在沧县,生育两名子女。本院依法委托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涉案燃气爆炸事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涉案房屋燃气灶与燃气软管连接处松脱产生天然气泄漏,泄漏的天然气聚集在厨房内达到爆炸极限,燃气灶打火时引起爆炸。**支付鉴定费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主张由华润燃气公司、***、闫晓霞共同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具体责任比例认定如下:对于华润燃气公司的责任比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华润燃气公司提交的与用气方签订的《居民用户公用气合同》亦规定其有权对用气方燃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如存在安全隐患,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直至排除安全隐患。故华润燃气公司作为燃气经营者对居民用户内的燃气设施设备负有安全巡检及管理的责任。华润燃气公司提交的**签字的《居民用户通气点火首检单》上关于软管检查一栏空白,不能证明开通燃气时其对燃气软管连接是否牢固进行了检查。开通燃气时华润燃气公司员工提交给**的《燃气用户安全使用手册》中燃气设施的安全维护6.(5)明确规定:使用燃气胶管应注意不要穿越墙体,门窗;不要压、折胶管以免造成堵塞,影响连续供气。但华润燃气公司员工在给涉案房屋开通燃气时,对用户不符合《燃气用户安全使用手册》的规定自行安装的燃气灶及燃气软管,没有告知用户存在安全隐患、出具整改措施,并通知用户进行整改。结合爆炸当晚民警在医院询问**的出警视频,**陈述软管是业主提供的,开通燃气时师傅说这个是业主弄的,下次就不给安了,但最后师傅也给安上了。故华润燃气公司员工在明知涉案的燃气灶及燃气软管安装不符合安全规范的情况下,仍然给用户开通了燃气,致使燃气软管在**在第二次使用燃气灶时发生脱落造成爆炸。故认定华润燃气公司未尽到安全开通燃气及对用户的燃气设施安全管理的义务,其应当承担此次事故60%的赔偿责任。对于***的责任比例。***作为爆炸事故发生房屋的所有权人,享有房屋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还应对外承担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房屋内设施设备安装应尽到安全规范的注意义务,尤其是对燃气灶具的安装,应聘请专业安装人员进行合理规范的安装;***对外出租房屋,还应当对承租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提示。涉案爆炸的燃气灶系台嵌两用单眼灶,体积小易移动,但闫晓霞接受***的委托,在装修及安装厨房橱柜时没有尽到安全合理的安装义务,同时在台面上打孔用于穿燃气软管,且穿孔的位置与燃气灶进气口接口不正对,因燃气入户管道在橱柜台面下方,造成燃气软管穿过台面与燃气灶进气口连接呈“U”型,燃气灶不可避免的移动而产生拖拽燃气软管的情况,燃气灶及燃气软管的安装不符合安全规范。故***作为被代理人应对代理人闫晓霞装修及出租中存在的过错承担民事责任,应当承担此次事故30%的赔偿责任。对于闫晓霞的责任比例。闫晓霞接受***的委托为涉案房屋装修、购买安装生活设施及设备并对外出租,是代理行为,履行的代理权。虽然闫晓霞在履行代理权过程中存在过错,但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被代理人***承担。因此闫晓霞对此次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的责任比例。**作为直接引爆燃气、造成此次爆炸事故的责任人,应当自行承担部分责任。**虽然租住在事故房屋时间较短,但是事故发生前进入厨房已经闻到了气味而依然点火引发爆炸,**操作不当。故**应当自行承担此次事故10%的责任。天然气的使用具有广泛性和流动性的特点,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甚至关乎公共安全。天然气的使用涉及燃气公司、用户等多方主体,任何一方的疏忽,都有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各方均应履行各自的义务,共同维护天然气用气安全。燃气公司作为燃气的供应单位,对于天然气的安全使用具有更多的知识、经验,理应承担与其知识、经验相适应的社会责任。**及***、闫晓霞作为普通居民,不具备燃气灶及燃气软管正确安装及使用的常识,这就要求燃气经营者在向用户提供燃气服务的同时,严格要求燃气用户遵守安全用气的规定,否则不应给用户开通燃气。要求燃气公司与用户分担责任,实质上是为了督促燃气公司更为审慎、妥善地履行天然气安全开通及对燃气设施检查的义务,这将积极地促进燃气公司的管理规范化,并将提升用气安全水平,并不会导致燃气公司义务的无限扩大。

**损失如下:1、医疗费21708.71元(扣除职工医保报销),外购药费1546.4元,外购人血白蛋白4400元,总计27655.11元;2、鉴定费62200元;3、残疾赔偿金,按河北省2018年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32997元计算,32997元×20年×0.32=211181元;4、误工期经鉴定为60-90日,因**面部及手部严重受伤,同时结合**的职业,误工期酌定90日,**所在单位证明其病假期间代替其上课的代课老师工资每月3000元由**支付,故误工费为3000元÷30日×90日=9000元;5、营养期经鉴定为60日,营养费按照每天30元计算为1800元;6、护理期经鉴定为30-60日,护理人数为住院期间二人护理,出院后一人护理,酌定护理期50天,**住院23天两人护理,出院后一人护理27天,按照河北省2018年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39947元计算,39947元÷365日×(23日×2人+27日)=7989元;7、后续治疗费经鉴定为面部烧伤整容整形以实际发生为准,双手背侧瘢痕增生挛缩后续修复植皮费用评估为1万元-1.5万元,故酌定双手后续修复植皮费用1.5万元,面部烧伤整容整形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8、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32=16000元;10、交通费酌定1500元;11、被扶养人生活费,**父亲刘汝强现年65周岁,母亲谷炳兰现年67周岁,居住在农村,生育两名子女,考虑**伤情及后续治疗恢复的状况,被扶养人生活费暂支持5年,按照河北省2018年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11383元计算,11383元×5年×0.32÷2人×2人=18213元。以上**损失总计372838.11元。由华润燃气公司承担60%为223703元,由***承担30%为111852元,**自行承担10%。***、闫晓霞称,**外购药品没有医生医嘱没有外购药品名称不应认定,**提交的外购药品收据及发票上注明外购药品为人血白蛋白及维生素C等名称,经查上述药物均系用于严重烧伤患者的治疗,故对该理由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华润燃气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223703元;二、***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111852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简易程序结案减半收取计4633元、保全费1520元,总计6153元,由**承担615元,由华润燃气公司承担3692元,由***承担1846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因案涉事故遭受的损失如何赔偿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侵权行为以过错原则作为基本归责原则,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华润燃气公司于2018年11月3日对案涉房屋天然气进行了通气、安装和点火首检等工作,2018年12月15日发生案涉事故。经鉴定,案涉燃气灶为台嵌两用式灶,直接放置于台面上,将燃气软管与燃气灶进气接口头连接起来,燃气软管呈“U”型,使用过程中会因燃气灶不可避免的移动而产生拖拽燃气软管的情况,燃气灶与燃气软管连接处松脱产生天然气泄漏,泄漏的天然气聚积在厨房内达到爆炸极限,燃气灶打火时引起爆炸。华润燃气公司作为燃气经营者,其应在通气点火首检过程中发现燃气软管可能松脱的安全隐患,并及时要求用户对燃气设备进行整改或作出风险提示,但该公司提供的《居民用户通气点火首检单》中“安全隐患整改通知”栏为空白,《维修人员开通过程自述》亦显示该公司工作人员仅检查了软管是否结实、有无管卡、是否漏气。华润燃气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通气点火首检中尽到了安全隐患排查义务,亦不能证明其认真履行了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的义务,故该公司存在过错,本院酌定其对**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周玉华作为案涉房屋出租人,应确保房屋及屋内设备安全,其提供的燃气灶的进气接口与橱柜面板上穿孔的位置不正对,致使燃气软管存在脱落隐患,本院酌定其对**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备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其在使用燃气时,应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则,正确审慎使用燃气。但**在已经闻到屋中有天然气味道的情况下,贸然使用燃气灶,致使案涉事故发生,其疏忽大意、操作不当,亦是案涉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本院酌定其对自身损失承担10%的责任。

关于**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交通费如何确定的问题。一、医疗费。**提供的部分医疗费、医药费等收费凭证为复印件,但均加盖有收费单位印章,且上述收费凭证载明的医疗、用药情况与**的伤情总体相符,故一审据此认定**的医疗费为27655.11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二、残疾赔偿金。**的户籍地为城镇区域,职业为教学人员,结合**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审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的残疾赔偿金为211181元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三、误工费。经鉴定,**的误工期为60日-90日。沧县大褚村回族乡钱海庄幼儿园出具的证明显示,因**受伤不能正常上班,其工作由代课老师负责,代课老师每月3000元工资由**自行支付。一审法院综合考虑**的伤情和工作性质,酌定误工费为9000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四、住院期间护理费。经一审法院委托沧州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的护理人数为住院期间二人护理、出院后一人护理,一审法院结合陪护人员李明月、王玉玲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按照二人护理计算住院期间护理费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五、交通费。交通费系**及其陪护人员因就医治疗必然发生的费用,一审综合考量本案实际情况,酌定交通费1500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华润燃气公司主张一审法院计算**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交通费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损失数额为372838.11元,华润燃气公司应赔偿**298270.49元(372838.11元×80%),***应赔偿**37283.81元(372838.11元×10%)。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存在瑕疵。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9)冀1102民初5327号民事判决;

二、衡水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于接本判决书之日起七日内赔偿**298270.49元;

三、***于接本判决书之日起七日内赔偿**37283.81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633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6153元,由衡水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负担4922.4元,**、***各负担615.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79元,由衡水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负担1419元,***负担8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高树峰

审判员  刘万斌

审判员  关春富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洁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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