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衡水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澳德隆钢丝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冀1102民初3216号
原告:衡水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开发区宁安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耿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澳德隆钢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深州市前磨头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衡水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澳德隆钢丝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衡水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澳德隆钢丝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衡水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诉请判令被告给付天然气款118196.6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参照欠款本金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自2009年7月22日开始一直存在压缩天然气供用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供用合同都明确约定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对计量、气价及气费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也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供气义务,但被告在合同履行后期,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气费。经结算,被告累计拖欠原告天然气气费118196.61元。以上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能给付原告,为维护原告公司的合法权利,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天然气款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损失。
被告澳德隆钢丝有限公司收到本院依法送大的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后,在答辩期内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7月22原、被告签订压缩天然气供用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供应压缩天然气,每立方米2.65元,按实际用量结算,发票被告自行到原告处领取。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供应天然气,截止到2013年12月5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天然气货款118196.61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压缩天然气供用合同,形式要件齐全,意思表示真实,属有效合同。被告收到原告供应的天然气后,未按约定付款,违约在先,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澳德隆钢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衡水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货款118196.6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8年7月2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澳德隆钢丝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2元,由被告澳德隆钢丝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勇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