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

烟台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蓬莱市中医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84执保240号之一
申请人:烟台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栖霞桃村镇工业园1号路北。
法定代表人:乔辉,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洁,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蓬莱市中医医院,住所地蓬莱市南环路***号。
法定代表人:浦声波,任院长。
申请人烟台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蓬莱市中医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9)鲁0684执保240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蓬莱市中医医院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现被申请人蓬莱市中医医院请求解除对其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经对被申请人建设银行蓬莱支行的银行存款180万元进行了冻结,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蓬莱市中医医院在兴业银行、光大银行的银行存款18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丽娜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