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

亚萨合莱华盛(烟台)门业有限公司、华润置地(淄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民终31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亚萨合莱华盛(烟台)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栖霞桃村镇工业园1号路北。
法定代表人:杨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建勋,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润置地(淄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凌晓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富斌,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亚萨合莱华盛(烟台)门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润置地(淄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3民初3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亚萨合莱华盛(烟台)门业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亚萨合莱华盛(烟台)门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耿润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