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民初820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5月10日出生,现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亚萨合莱华盛(烟台)门业有限公司(原烟台新华盛工业有新公司),住所地烟台市栖霞桃村镇工业园1号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0889026653。
法定代表人:杨敏,经理。
原告***与被告亚萨合莱华盛(烟台)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圣前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郭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