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92财保12号
申请人:亚萨合莱华盛(烟台)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桃村镇工业园1号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0889026653。
法定代表人:杨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群程,山东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高新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烟台高新区蓝海路2号蓝色智谷园区1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696884157F。
法定代表人:姜洋,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亚萨合莱华盛(烟台)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高新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高新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高新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于成乐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任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