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受 理 通 知 书
(2018)浙0106执恢35号
桐庐**石材有限公司:你于2018年01月10日申请执行桐庐**石材有限公司与林国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申请执行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本院提供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二、如需委托代理人代领执行款的,须特别授权。三、本案执行标的为693279.81元,按规定应交执行费用9333元,申请执行人可不预交,由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直接收取。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申请人签收:
××××年××月××日
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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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