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诚石材有限公司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虞民二初字第2861号
原告上虞市万锦石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岭南乡丰树坪。身份代码71258012-X。
法定代表人蒋万金,总经理。
被告桐庐金诚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莪山畲族乡衣冠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虞市万锦石业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桐庐金诚石材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桐庐金诚石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